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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民宿国家标准实施工作导则

发布时间:2025-05-14 10:47     来源: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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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 (GB/T41648-2022) 已于 2023年2月1 日正式实施。现就实施《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 (GB/T 41648-2022)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 (GB/T 41648-2022) 由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提出并监督实施,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工作。

        二、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在本地区实施《旅游民 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 (GB/T  41648-2022),组建省级旅游民 宿等级评定机构,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后开展工作。

        三、旅游民宿等级分为三个级别,从高到低分别为甲级、乙 级、丙级。甲级和乙级旅游民宿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定发布;丙级旅游民宿由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评定发布。

        四、 旅游民宿等级评定专家队伍由旅游民宿及相关行业专 家、行业协会代表、民宿经营者等组成。评定专家应具有较高的 政策水平、较强的法治观念、良好的思想品德,熟悉旅游民宿行 业,全面掌握《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 (GB/T41648-2022),有较好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为确保旅游民宿国家标准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旅游民 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 (GB/T  41648-2022) 实施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2月1日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  (GB/T 41648-2022)实施工作导则

        为充分发挥旅游民宿国家标准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和引导 旅游民宿发展,确保旅游民宿国家标准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导则。

        一、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

        (一)指导各地宣传贯彻、实施《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 (GB/T 41648-2022);

        (二)组建、培训和管理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专家队伍;

        (三)审核、备案、发布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结果,受理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申诉;

        (四)评定、复核甲级和乙级旅游民宿;

        (五)制作、发放和管理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证书、标牌。

        二、 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负责:

        (一)在本地区宣传贯彻、实施《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 (GB/T 41648-2022);

        (二)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部署的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三)组建、培训和管理本地区旅游民宿等级评定专家队伍;

        (四)指导、推荐和初审本地区申报甲级、乙级的旅游民宿;

        (五)评定、复核本地区丙级旅游民宿,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备评定和复核结果。

        三、 甲级、乙级旅游民宿按照以下程序评定:

        (一)申请。申请评定甲级、乙级的旅游民宿应对照《旅游 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 (GB/T 41648-2022), 按属地原则向 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具体包括:旅游民宿 等级评定申请,消防、卫生、营业执照、房屋安全鉴定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等。

        (二)初审和推荐。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受理申请材 料后,应严格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 (GB/T  41648-2022)的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旅游民宿进行初 审和指导。对符合要求的旅游民宿,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递交推荐报告。

        (三)评定。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收到省级旅游民宿 等级评定机构推荐报告和旅游民宿等级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 作日内对推荐的旅游民宿进行材料审核。未通过审核的旅游民 宿,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书面通知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 机构。通过审核的旅游民宿,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派 2至3名评定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在24至36小时内完成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提交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审核和公示。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现场检查 结果进行审核,审核认定达到甲级、乙级标准的旅游民宿,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旅游民宿名称、通过资格审核时间、评定检查时间等。

        (五)发布。公示合格的旅游民宿,向社会公布,授予相应等级证书和标牌。

        (六)申诉。申请甲级、乙级评定的旅游民宿对评定过程及 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诉。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核查后予以答复。

        四、丙级旅游民宿评定程序由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参 照甲级、乙级旅游民宿评定程序制定执行,评定结果报全国旅游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备案后发布。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对丙级旅游民宿的评定进行核查。

        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 一 )“A基本要求检查表”(见附件1)。该表分别规定了甲 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必备要求”和“选择内容”,申请 评定的旅游民宿应符合对应等级的“必备要求”,丙级旅游民宿 应满足“选择内容”任意13项条款,乙级旅游民宿应满足“选 择内容”任意24项条款,甲级旅游民宿应满足“选择内容”任意30项条款。

        ( 二 )“B 基本要求评分表”(见附件2)。该表共200分,由 环境和建筑(30分)、设施和设备(60分)、卫生和服务(60分)、 特色和其他(50分)四大项组成。丙级旅游民宿四大项总分最低得分率40%,甲级、乙级旅游民宿各大项最低得分率:乙级60%、甲级80%。

        六、 旅游民宿取得等级后,每年度应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可组织随机抽查。因环境和建筑、设施和设备、卫生和服务、特色和其他发生变化,达不到原等级标准的,应按程序重新申请评定。

        七、旅游民宿取得等级满3年后,由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 机构进行复核。如因正在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而暂 停营业的旅游民宿,可以在复核当年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查证属 实的,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可予以适当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对复核结果达不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旅游民宿,相应旅游民宿 等级评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取消等级的处理,并 对外公布。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复核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民宿,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后,可重新申请评定。全国等级旅游民宿复核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应作出“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

        丙级:“表A.2 丙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检查表”达标,“表B基本要求评分表”中四大项总分最低得分率低于40%、高于30%。

        乙级:“表A.2 乙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检查表”达标,“表B 基本要求评分表”中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60%、高于50%。

        甲级:“表A.3 甲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检查表”达标,“表B基本要求评分表”中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80%、高于70%。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应作出“取消等级”的处理意见:

        丙级:“表A.1 丙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检查表”不达标;或“表B 基本要求评分表”中四大项总分最低得分率低于30%。

        乙级:“表A.2 乙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检查表”不达标;或 “表B 基本要求评分表”中四大项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50%。

        甲级:“表A.3 甲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检查表”不达标;或 “表B 基本要求评分表”中四大项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70%。

        八、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专家由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 门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经资格审核合格后予以聘任,任期3年。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专家、各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 在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过程中应严格遵照工作程序,遵守工 作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对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的全 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专家,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时予以 撤换。对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的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

        九、旅游民宿等级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颁发。每块等级标牌的编号,与相应的等级证书号一致。每家旅游民宿只可申领一块等级标牌。标牌破损或丢失的, 应及时报告,经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查明属实后,向全国 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换发或补发。因更名需更换证书的,旅游民宿可凭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更换,同时须交还原证书。旅游民宿等级标牌应置于旅游民宿公共区域显著位置,接受 公众监督。旅游民宿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 等级划分》 (GB/T 41648-2022) 中11.4所列情况或复核不达标 的,由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取消等级,收回其等级证书和标牌。

        十、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旅游民宿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丙级旅游民宿评定和复核办法,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十一、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A 基本要求检查表.docx

B 基本要求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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