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唐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原文化部令第39号)《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找到传统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连接点,弘扬其当代价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传承人的基本权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坚持依法保护,全面落实法定职责。
市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工作。
县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工作。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在本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专项工作。
主办单位: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联系电话:280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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