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由世界旅游联盟、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野生救援联合主办的“旅游行业抵制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自律公约倡议活动”在北京举行。
活动现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CWCA)和世界旅游联盟(WTA)联合发布了《旅游行业抵制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爱彼迎中国、美团、携程集团、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途牛旅游网、穷游网、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家联盟会员企业签署自律公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缉私局等政府机构的相关负责人,来自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野生救援联合会等国际组织以及联盟会员企业、媒体行业的代表共80余人参加了活动。
据了解,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负责任旅游已成为践行可持续生活方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近年来,中国海关在旅检渠道屡次查获公民非法携带象牙等濒危物种制品入境的案件,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已悄然成为旅游行业的法律风险之一,对中国公民的海外形象也造成了负面影响。让旅游者在旅途中做到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拒绝消费非法野生动植物制品,成为旅游行业一直努力开展的一项工作。比如,2016年3月,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的共同筹划下,中国旅游企业就曾联合向行业发出相关倡议,并承诺对涉及虎、象、犀牛、沉香、穿山甲等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的非法交易及走私行为“零容忍”,为行业参与打击非法野生物贸易、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发挥了良好示范作用。
世界旅游联盟秘书长刘士军在活动上致辞时表示,今天的旅游业正在持续有力地影响和改变着世界。作为旅游从业者,不能将视野仅局限在旅游产业自身,而应有更高的格局和责任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旅游在推动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与潜力。长期以来,中国旅游行业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意识较强。中国文化和旅游部一贯要求旅行社和导游领队积极引导游客爱护野生动植物,并通过发布出行提示提醒游客勿携带违禁野生动植物制品出入境,还出台了具体措施规范旅游企业经营,引导游客文明出行。未来,世界旅游联盟将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野生救援联合会携手,共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对游客的引导,推动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科普宣传,帮助公众提高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自觉性。
23日下午,主办方组织开展了针对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来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缉私局、中青旅以及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的相关负责人及专家,就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旅客携带濒危物种制品入境典型案例、文明旅游相关政策要求以及旅游中常见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内容进行授课。
参会企业纷纷表示,今后将积极践行自律公约,倡导文明旅游,拒绝非法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
附:《旅游行业抵制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旅游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切实贯彻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自愿签署本公约的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与旅游相关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自愿加入本公约,全面遵守和实施本公约,营造全行业、全社会保护野生动植物,抵制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和执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禁止非法捕猎/采集、杀害、出售、购买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规定,依法杜绝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活动。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加强员工/雇员培训,提高员工/雇员发现和识别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的能力,防范员工/雇员参与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活动。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重视和鼓励生态旅游项目活动,引导旅游者/消费者文明旅游、生态旅游,引领生态旅游的新风尚。
第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主动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者,并积极配合后续执法工作。
第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主动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旅游者/消费者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引导旅游者/消费者抵制非法购买、运输和消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第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互相监督和支持,共同抵制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活动。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一条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世界旅游联盟是本公约的联合发布单位,向公众传递和解读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培训机会、操作指南及自律信息,督促公约成员单位实施自律条款。
第十二条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世界旅游联盟为公约成员单位提供物种信息、识别方法、操作指南、宣传物料等各方面的支持。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接受政府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贯彻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决定、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世界旅游联盟联合发布。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世界旅游联盟可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3个月内,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