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广播电视)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形式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与标准 | 检查频次与上限 | 检查主体 |
1 | 对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监督检查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1.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资质;2.检查持证单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内容。 | 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 | 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 | 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视听节目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抽查与自查相结合 | 是否使用违规互联网电视直播软件、非法应用软件、违规直播频道节目链接和违规机顶盒;是否违规播放视听节目。 | 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 | 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3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根据2025年6月3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5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修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抽查与自查相结合 | 是否存在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否制作并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发行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是否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是否有境外资本流入。 | 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 | 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4 |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和业务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抽查与自查相结合 | 传送业务规范性检查 | 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 | 唐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